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
(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
(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应当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 交易所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法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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