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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xx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 中国的 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

  北京、 上海、 天津、 大连、 福州、 厦门、 西安、 桂林、 杭州、 昆明、 广州(白云机场)、 深圳( 罗湖、 蛇口)、 珠海( 拱北)。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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