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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

  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出版管理。下文是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一 、 根据《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三、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市(地)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区,下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

  四、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协助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五、 经营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出版单位按照规定或自愿向省新闻出版局送审稿件,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审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出版

  六、创办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三)有与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工作业务相一致的出版范围和编辑方针;

  (四)有明确的名称。报纸、期刊还应有明确的版面、栏目内容、刊期、开张、版(页)数和发行范围  (五)有健全的机构,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社长、总(主)编、编辑(记者)和出版、经营员;

  (六)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出版单位的审批程序:

  (一)申办图书出版单位,由主管单位持有关批件报省新闻出版局核,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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