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知识要点
第五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它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2.了解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任期、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产生的方式有两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每届任期五年。
权利: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
义务: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理解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及其相互关系。
国体即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即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
4.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人大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人大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