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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卫生工作制度

食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内外干净、整洁,做到天天打扫、清洗、消毒,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三、严把食品采购和贮存关,禁止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多、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的食品;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从业人员坚持一年一次体检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食品加工人员个人卫生和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勤洗手、勤洗头、勤换衣,头发置于工作帽内,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
五、加工人员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进行验收,发现问题不得加工使用。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七、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八、坚持食品24小时留样制。
九、食品不得制作凉菜。
十、做好餐饮具消毒工作,做到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已消毒的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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