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xx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xx
xx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xx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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