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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 内容与类别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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