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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

一、效能告诫1.  对幼儿园的决定和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事项、任务拖延不办,不按要求执行或互相扯皮推诿的。2.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态度不佳,责任心不强,造成不良影响的。3.  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4、  在管理工作中,有泄密行为并造成后果的。二、责任追究1.  涉及“效能告诫”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诫勉”教育,发“效能告诫通知书”。2.  凡在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或“先进”;被告诫二次的,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被告诫三次的,除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外,应解聘或不聘。3.  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如家长投诉,经核实,情况确实,投诉一次警告,二次以上处理,处理方法参照奖惩制度。4.  党员干部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及有关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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