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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制度

一、教职工在上岗前及工作后每年一次到区妇幼保健所进行全身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书”上岗。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包括急、慢性)、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患病期间不在园内工作,经治疗痊愈后,持医院或防疫部门的检查证明恢复工作。

二、凡患传染病疑似病例未确诊的工作人员及病原携带者应暂时调离工作岗位。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在被传染或治愈后,须持医院或防疫部门的检查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三、工作人员有传染病密切接触史,需及时向园长报告,暂时调离工作岗位并接受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可疑症状,经体检合格者方可恢复工作。

四、工作人员患菌痢着,必须及早隔离并接受全程治疗。经医疗部门出具痊愈证明后方可恢复工作。

五、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检和血色素检查,入园体检一个月内有效。入园时检查幼儿预防接种情况,及时查漏补种。

六、在幼儿园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保健教师需做好健康统计分析与评价,及时矫治缺点。

七、幼儿来园必须每天接受晨间检查,保健教师负责全面落实全园幼儿全日观察制度和观察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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