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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强化党在农村的领导核心地位,加强村党支部对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发挥村民代表议事会作用,促进村两委会班子团结,提高干部工作能力,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代表议事会实行主席制度,由村党支部书记任村民代表议事会主席。
二、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确需召开村民代表议事会时可随时召开。
三、村民代表议事会参加人员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街道分管领导、包村科室和驻村指导员。列席人员有村党支部委员、村组其它组织成员、街道党校学员。
四、村民代表议事会主席工作职责:
1、主持村民代表议事会。
2、负责联系村委会确定村民代表议事会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议事内容等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3、负责组织村民代表学习涉及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传达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精神和要求;组织村民代表讨论表决涉及本村重大工作和村务公开、宅基地划拨、财物分配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负责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委会工作汇报,监督和了解村委会对村民代表议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村两委会反映村民代表和群众对村组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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