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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记分制度管理规章制度

  一、上、下班

  1、员工必须按所在部门规定的班次按时上下班。工作班次由所在部门经理决定,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自行调班。如需要调班必须提前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调班;如未经部门经理同意私自调班,当事人双方均扣30分处理;如造成工作岗位无人,正班人员参照有关制度执行处理。

  2、员工上下班将实施签到、点名制度,员工上下班时间以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为准。

  3、员工下班后在工作区域不得逗留超过30分钟,超过者又无正当理由,扣30分。

  4、员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内,作警告处理(扣10分、罚款20元);30分钟至60分钟者,部门扣30分,员工罚款30元;超过60分钟者,部门扣40分,员工罚款50元。

  5、员工上班后应坚守岗位,不得串岗、脱岗(员工当班期间进餐时间超过30分钟者,视为脱岗)。每串岗、脱岗一次,在30分钟以内作警告处理(扣10分);30分钟至60分钟,扣半天工资;超过60分钟扣一天工资。

  二、请假

  1、员工请假不论时间长短,一律须提前出示请假条,按审批规定权限,经批准后方有效,电话请假无效(除特殊情况如急病等,可电话或设法通知上级领导,但必须在一天内补假条,并出具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无效,按有关制度处理)。假满应及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未经批准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的批准权限和请病假的规程,应按酒店请假制度办理,否则视为无效。

  3、员工请假如需续假,须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4、员工所有请假单由各部门考勤员统计,并与每月25日连同考勤表、过失单一起送交总经办。如当月有员工离职,需将其考勤表、请假单、过失单等及时送交呈总经办。

  5、总经办按规定掌握和记录所有员工假期。

  三、旷工

  1、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达半天者,作旷工半天处理(扣40分),并扣一天基本工资及当月全勤奖;离岗达一天者,作旷工一天处理(扣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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