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培训条例
第一条 为配合本公司发展目标,充实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发挥潜在智能,以提高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业人员的培训由管理部统筹执行下列各项:
1、 综合并直辖市各单位培训计划,拟定全年度培训计划;
2、 依全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培训;
3、 收集及编制培训教材及辅导资料;
4、 检查各项培训实施情况并分析成效。
第三条 培训范围:
1、 新进人员的培训;
2、 市场业务人员的培训;
3、 督导人员的培训;
4、 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的实施:
1、 主管人员应利用会议、面谈等机会向下属进行培训;
2、 公司开展的培训或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共办的培训;
3、 选修大专院校研究所的有关课程;
4、 参加国内培训单位所举办的培训;
5、 参加国内参观考察;
6、 选派国外受训或考察。
第五条 培训的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
依实际情形分为:
1、测验;
1、 提出考察报告;
2、 提出受训报告;
3、上课情形或受训后应用成果评定。
(二)奖惩:
1、受训成绩优秀者除发给奖状外,可加发奖品以资鼓励;
2、受训人员必须按时到训,因故未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转报主办单位,无故不到者以旷职或旷工论处。
第六条 培训费用按各单位参加人数分摊,其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讲师酬劳:
1、 本公司从业人员担任讲师者,可酌情支付讲师酬劳,但如为职务范围内者,不另给酬;
2、 顾问担任讲师者,可视实际情形支付钟点费;
3、 外聘的讲师,其酬劳依实际情况支付。
(二)受训餐点:由公司内部组织的培训,酌情供应受训人员餐点。
(三)受训差族费:赴外地参加训练或担任讲师者,依国内外出差办法之规定办理,但勤务时间除外,接受训练者,不以加班论。
第七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 培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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