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 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六条 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第七条 申请资料包括: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二)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七)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向中国出口本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中国的律师制度
卫生院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医院感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