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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第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第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境、出境申请由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第七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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