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审查报告,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项议程。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增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做好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经过1/5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书面通知代表,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印发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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