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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导读: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以下是由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云南省出台新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欢迎参考阅读。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部门、省公务员局:

  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9—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9〕35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适应全省新型城镇化和新一轮户籍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人社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平等享受人社公共服务,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帮扶政策措施

  第一条 城镇落户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可由本人在就业创业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城镇落户居民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可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领者发放《就业创业证》。

  第二条 城镇落户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 进城落户农民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省内技工院校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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