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3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场所的显著位置”。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该取消,因为消费者有权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正确的,不需要修改,因为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如何来寻找这一问题的正确答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国际惯例。因此,本文就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和国际做法或国际惯例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企业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
1.作为公民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该法并没有赋予消费者有强行消费的权利。而全面规范双方权利的《合同法》第三条则明文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我国依据上述法律,顾客与饭店的交易活动要以平等地被双方都接受的互利协议为基础,具体地说,顾客不能不经饭店同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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