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综合-关于浙江湖州市本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促稳定”重要战略部署,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xx〕10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一)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
(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正常各项待遇支付能力在24个月以上;
(四)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流畅,基金管理使用合理有效。
二、扩大项目支出的享受对象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享受对象应根据失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把范围逐步扩大到市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扩大项目支出的范围
(一)支出项目的范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扩大到以下支出项目:职业介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分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办法及期限,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浙财社字〔20xx〕156号)、《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社〔20xx〕181号)和湖州市就业再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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