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带研究性质的事业单位,经省人事职称部门批准后,其工作人员可以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它行政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除会计、审计外一律不得申报。
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后,在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并聘任中、初级职称人员,可以申报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从20xx年起,我省恢复高级公证员资格评审工作,符合相关要求人员,可以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也可以按原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申报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桥梁、水利、矿山等工程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与制造,医疗卫生及制药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专业技术人员,只能申报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民办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仍可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执行。即未到退休年龄、长期聘用(不含兼职)在民办学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不受户籍、人事关系的限制,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关于申报晋升的学历、资历条件
除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各系列学历、资历条件人员可以申报晋升相应资格外,下列人员也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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