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请示就有批复,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供大家阅读参考。
xxx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xxx〕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xxx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xxx总局公告xxx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xxx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xxx总局
xxx年9月12日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xxx总局
xxx年一月十八日
xx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资源食品实行分段监管的请示》(京卫法监字〔xxx0〕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大麦嫩芽(苗)粉是否按新资源食品管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国法秘教函〔xxx0〕446号),我部同意你局意见。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按照我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执行,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应当分别由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负责。
此复。
xxx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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