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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常见的5种非形式谬误

  我们都力求正确地进行推理,所以逻辑学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要找出诱发错误推理的形式,如果一个论证的前提并不支持其结论,我们就是在错误地进行推理,这种论证称为逻辑谬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辩论中常见的5种非形式谬误,欢迎借鉴参考。

  人身攻击的谬误

  法庭辩论中时针对对方的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等,进行攻击或评论,并以此当作理由、证据去驳斥对方的论证,或用来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人身攻击的直接方式是以侮辱甚至谩骂的语言,把对方描述成一个卑鄙的人。人身攻击有时不一定是直接进行攻击,也可能是通过背后捅刀子、暗示听众等等方式来造成对对方人格的质疑。企图以此达到致使听众相信对方论断错误的诡辩手法。

  例如:

  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贪污案件时,因为公诉人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起诉书中认定的贪污数额,无法回答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层层递进设计的诸多细致的问题,于是就怒气冲冲,生气地反驳说:“你为什么如此卖力地为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事实上,你们之间过去的暧昧关系,早就有人向我们反映……“这就是用人身攻击的手法代替了对对方观点的驳斥,属于人身攻击的谬误。

  偷换概念的谬误

  偷换概念是将一些貌似一样的概念进行偷换,实际上改变了概念的修饰语、适用范围、所指对象等具体内涵。法律法规中所使用的语词和语句,一般都注意了它表达的清晰、准确,但也不可能做到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处处都那么清晰。法庭辩论中,故意利用语词歧义,歪曲对手言论,实施诡辩的情形,时有发生。

  例如: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张某因为多次追求本村女青年王某均遭拒绝,某日下班回家后,携带刀具直奔王某上班处,用刀具乱刮王某的面部,致使王某的面部、左嘴角、右嘴角均被刺伤,鲜血直流。送医院治疗后,王某面部仍然留下5×5.5厘米的疤痕,对此检察院认为张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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