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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分类号】 402001198503

  【标题】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850910

  【实施日期】 198509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前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与人、环境卫生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卫生部审批;与动物、植物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农牧渔业部审批;与人畜共患性疾病有关的,应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协商后联合审批。审批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申请后一周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条例进行审批。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进口时,要求包装绝对安全,不得造成污染。

  三、涉外专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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