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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加工安装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香港××有限公司

  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策、法律和特区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来料加工各款塑胶五金玩具业务进行了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了如下合同条款:

  一、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2)提供现有水、电设备供加工生产之用,如需新安装水、电设施,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3)办理来料加工、装配有关业务的进出口手续及对工厂实行行政、财务和管理,不得把工厂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

  2、乙方责任:

  (1)不作价提供加工上述产品及装修厂房和建造 平方米简易厂房所需的设备材料(详见清单),分多批运抵甲方工厂,设备总值约415万港元。

  (2)不作价提供加工上述产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物料,具体数量、规格在合同中订明。

  (3)工人如因工作不力(含工厂管理人员),经教育无效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调换,但禁止非法搜查甲方工厂工人的身体。

  二、加工数量

  第一年加工上述产品,加工费约43.2万港元,从第二年开始的产量,应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具体数量应在生产合同中订明。

  三、作价原则和工缴费

  1、试产(培训)期为二个月,在试产期内,工人每人每月工缴费暂定为450港元,(每月工作二十五天半,每天八小时)。

  2、试产期满后,采取按件计算方式,在坚持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应根据加工的品种、规格、款式和工艺繁简不同进行定价,并在生产加工合同中订明(为确保工人的合理收入,工缴费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550港元)。需要加班时,加班费另计,但每个工人每天加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小时。

  3、甲方工人生产消耗的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4、每月由乙方支付9,400港元给甲方,作为工厂管理费。

  四、损耗率

  1、试产期内的消耗率,实报实销。

  2、试产期后的损耗率,由双方商定,并在生产合同中订明。

  五、来料和交货期

  1、乙方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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