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 (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
一、专项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理委托人就 案件的 进行诉讼。
[非诉讼案件]
就 事宜或项目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1.2. 代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1.3. 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 律师费
律师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定额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 元。
(2)按标的额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律师费,收费的标准为: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 。
总额为 元。
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3)按时计算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时 元;其他律师每小时 元;律师助理每小时 元;秘书每小时 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0.1小时。
(4)其他计费方式
1.5.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与办理委托事项密切关联的各项支出,该等其他费用应由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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