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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基本农田保护具有保障粮食、生态安全,防止城市过度扩张的重要意义,但在我国基本农田实施规划管制和使用限制,会对农民的经济收入造成影响。下文是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场及农垦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检举、控告和抵制的权利。

  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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