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

  义务兵是基层部队战斗力生成的主体,做好义务兵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基层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下文是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义务兵退伍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市、县(区)、蜀山镇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该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

  军分区和县(区)、蜀山镇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宣传、公安、监察、卫生、教育、粮食、劳动、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兵

  第五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按照上级征兵命令,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

  单位和公民应当教育、鼓励、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职工、亲属报名应征。

  第六条 征兵期间,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具体领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指定的部门办理。

  第七条 男性适龄公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核验,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核验。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