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以食为天,粮食是安天下之本,粮食安全关系国家安危,也影响每一位百姓的生活。下文是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发展改革、工商、财政、价格、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

  (二)拥有或者租赁的粮食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清理、计量、测温等设备;

  (三)配备相应的粮食水分、出糙率、杂质、容重检验(化验)设备;

  (四)具有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

  第八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登记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粮食行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