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止敌人空袭、平时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向人民群众报警的重要工具。搞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是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下文是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以及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保障经费,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第八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