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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下文是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沟、河、湖、泉、关隘、瀑布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市辖区、县、乡、镇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居民区、区片、开发区、街巷、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自然村、片村、农林牧点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民政部门是本省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省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和标准化处理与使用;

  (四)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

  (五)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

  (六)审核、编纂本省的地名工具图书;

  (七)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从本省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易记”的原则,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 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建设,反映当地历史和地理特征,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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