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xx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涉及行业准入、经营者集中申报、国有股权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的有关各方必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合并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保险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保险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保险公司收购合并中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收 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收购人包括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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