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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新型能源矿产,具有分布广泛、易于开发等特点,其利用方式主要有地热发电和地热直接利用两种。下文是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负责地热资源鉴定工作。

  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地热资源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其配套开发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九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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