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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节约能源办法

  我国高度重视能源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能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在节约能源方面主要是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xx年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订。下文是广西节约能源办法,欢迎阅读!

广西节约能源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有关节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以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倡导和推广节能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举报浪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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