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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生证明管理办法

  出声证明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 ,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下文是陕西出生证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出生证明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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