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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下文是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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