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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国家有关条例号召,有为青年立志从军,热血男儿 精忠报国;没有稳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安宁。下文是山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兵征集工作,保证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和xx发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的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适龄青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全省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机构组织实施。

  全省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对象、要求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xx的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女兵的征集,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机构确定征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适龄公民报名地址:

  一、在户藉所在地报名;

  二、城镇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招用的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制、合同制适龄工人,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前款第二项应征公民在服役期间,其优待由原工作单位负责,不再享受户籍所在地的优待并免交农村三项费用。退伍后仍回原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六条 征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照当年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七条 征兵期间,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电位招工、招干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第八条 兵员征集应与兵员储备相统一。专业技术兵应按照省军区的规划,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九条 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应结合兵役登记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并使之形成制度。

  征兵期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工作,鼓励应征公民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依法报名应征。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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