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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草专卖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烟草业实行垄断经营管理的制度。下文是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

  (四)制订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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