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的一项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是依法治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和谐校园的有力保证。下文是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在本市的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
(三)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的处理;
(四)学校违法要求学生履行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和保护学生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二章 申诉提起
第六条 学生申诉,成年学生由学生本人提起,未成年学生由监护人代为提起。
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学生提起申诉,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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