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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稽查重点包括重大项目审批程序稽查、项目法人稽查、勘察设计稽查、工程招投标稽查、工程监理稽查、工程质量和进度稽查、资金管理和使用稽查、竣工验收稽查。下文是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达到本级政府规定数额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获得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支持的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实事求是、以查促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不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以及对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章稽查职责

  第七条稽查人员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稽查特派员和其他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稽查工作人员。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

  稽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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