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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进入21世纪以来,电动自行车交通得到我国普通工薪阶层的青睐,电动自行车产业飞速发展,产量和保有量均急剧增加。下文是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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