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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7月20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区房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

  (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第五条 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

  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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