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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有利于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帮助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提高自身素质,参与社会活动。下文是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其残疾人职工应当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机关、团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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