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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设计,批量建造后,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通常是作为居民住宅。下文是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售管理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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