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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行政赔偿制度是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建立的一项国家赔偿制度。下文是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是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

  \\\(三\\\)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

  \\\(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执法组织,应当指定有关的职能机构或者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

  第四条 对依法确认为违法并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被侵权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违法致害行政行为的确认途径:

  \\\(一\\\)经行政复议确认;

  \\\(二\\\)经行政诉讼确认;

  \\\(三\\\)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

  第五条 行政赔偿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行政赔偿工作机构的赔偿工作人员与赔偿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的,应当自行回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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