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的统称。下文是长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转让的管理,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下简称产权转让)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是指由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组织将企业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买卖、交换、租赁等行为。
第四条 在产权转让中,涉及到土地、房产的,均按照土地、房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公开公正的原则。产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产权转让的管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地产、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产权转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长春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直接服务于产权转让的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产权转让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二)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出具产权转让证明;
(三)为产权转让双方提供咨询、论证;
(四)接受委托,撮合产权转让成交;
(五)主持双方签订合同,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六)维护产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产权转让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产权转让方是指在产权转让活动中出让产权的组织;产权受让方是指在产权转让活动中接受产权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产权转让的内容:
(一)整体或者部分产权;
(二)公司制企业(非上市公司)的股(产)权;
(三)租赁企业经营权;
(四)商标权、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
第十条 产权转让的方式:
(一)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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