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发展与管理问题也日益凸现,尤其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尚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下文是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公益性业务活动;依法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承办公益事业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助和捐赠。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