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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了什么内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以下是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xx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xx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xx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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