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共八章71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条例草案的起草、内容等。经泸州市人大官方网站公布,截至1月28日,共收集到修改意见19条。根据反馈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市人大采纳了3条修改意见。以下《《泸州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全文》由中国人才网为您提供,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报批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地方特色。
第五条(本市立法权限)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
(二)环境保护;
(三)历史文化保护等。
法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法规与规章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事项涉及下列内容的,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一)拟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章无权设定的行政处罚的;
(四)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重要权益的。
第七条(人代会与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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