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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

  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下文是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 省地方性法规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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