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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城乡规划是行政规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下文是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人文和谐,合理布局,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二)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节约用地,集约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

  (四)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委会应当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且对重要城乡规划进行论证、审查。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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