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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医条例

  中医承载着中国古代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和理论知识,是在古代朴素的 唯物论和自发的辨证法思想指导下,通过长期医疗实践逐步形成并发展成的医学理论体系。下文是山东省中医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中医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吸收运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现代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障、扶持中医发展的政策;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药品管理、工商、外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中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发展规划;

  (三)管理并指导中医的医疗、教学、科研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负责中医经费的管理;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六)管理并指导中医药人员和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考试、资格认定工作;

  (七)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对为发展中医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医疗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城乡中医医疗、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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